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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罗维亚城市公司一号条例(中文版)
2013-07-23 01:28
 

一号条例(修订版)

蒙罗维亚城市公司198821号修订

 

考虑到国家首都蒙罗维亚恶化的卫生状况和市容市貌,

以及蒙罗维亚居民对改善垃圾处理和城市外貌的长期诉求,

本条例自19751115日正式生效。

 

第一条    垃圾只能倾倒在蒙罗维亚城市公司(Monrovia City Corporation)指定的地点。公众应于每日下午5点至上午8点之间将垃圾倾倒于上述地点。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每次$100的罚金。

第二条    a) 不得在马路、人行道和政府办公建筑范围内出售食品,包括:柑橘、香蕉、玉米、木薯、花生、甘蔗、鳄梨、椰子、糖果、香烟、口香糖、鱼及其他海鲜等等。违反此条款者将被处以每次不少于$200的罚金。

b) 为了加强蒙罗维亚城市市容的美观和整洁,创造清洁、卫生的环境,蒙罗维亚城市公司(Monrovia City Corporation)负责蒙罗维亚市内垃圾的收集及处理,亦有责任保证市民之食物及用水符合市政规定、公共卫生以及环保法规《食品检查及没收法》的要求。因此,蒙罗维亚城市公司的卫生检查员可在上午6点和下午6点之间进入任何商店、仓储及经营场所,对以下物品进行检查:(i) 用于人类食用或使用的,出售或待售的动物及肉类,(ii) 用于人类食用或使用的,公开出售、存放在任何公共场所出售或待售的任何固体及液体物品。如MCC检查员在此条规定范围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物品或动物出现疾病、不卫生或者不宜供人食用,可自行将其没收带走,或者由助手交地方法院治安法官进行处理。

如按此条规定被没收的物品,是由物主从他人处购买用于食用或使用,并且交易发生时即处于按规定应与没收的状况,应由出售者负相关责任。

 

第三条    行人或机动车上人员禁止在城市中乱扔垃圾。乱扔垃圾者将被处以不少于$100的罚金。

第四条    住房、商业用房、各类工场、宗教及各类民用建筑的居住人(所有者或租户)需清扫房屋周边和从房屋前方直到人行道的地段,并始终保持该部分的清洁。清扫时应包括对房屋土地上树木和灌木的修剪,以及野草、草坪的修剪。在这些土地上,不得设立垃圾倾倒的场所。

市政府仅负责清扫马路及人行道。房屋土地所有者、租户或居住人违反此项条款的,将被处以$100以上、$250以下罚金。

第五条    市内未使用地块或其他未开发土地的所有人需保持土地清洁。空地上的草必须保持在草坪高度。在得到市政府授权的地块之外,不得倾倒垃圾。房地产所有者未保持物业整洁的,市政府将代为作业,相应账单或收据将发至房地产所有者。所有者30天内未付清账单的,将被诉诸法律程序。

第六条    住宅、商业房屋及各类工场的所有者或租户自19751215日开始,每12个月需粉刷建筑外墙一次。

第七条    禁止将垃圾倾倒场所和未开发土地作为厕所或用以倾倒人类排泄物。违者将处以$500以上,$700以下罚金。

第八条    市政府将在老旧、损毁或遗弃机动车的挡风玻璃上标记,以通知所有者将其移出城市街道。所有者需在30天内将机动车移走。所有者未能按要求将其移走的,市政府将自行移走并处置相关机动车。

第九条    犬只需圈养在犬主物业范围内。在街道、人行道自行活动的犬只将被收容,其中带有传染病的犬只将被捕杀。收容的犬只在支付$500罚金后方可释放。

第十条    禁止在市内人行道、街道开展汽车维修。使用街道、人行道或其他公共场所作为临时修车场的需立即迁出该场所,并将处以$250以上$500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为提高城市市场的清洁度,商贩应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6点至下午6点进行经营,禁止在星期天进行经营活动。违者将被处以每次$100以上$20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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