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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须知
2023-05-16 01:23


一、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旅居(定居、工作、学习)利比里亚的中国公民。中国驻利比里亚使馆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来利人员,即在利旅游、探亲或执行短期公务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二)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种类: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指纹公证。

(三)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使领馆办理。

二、使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和事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二)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利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利比里亚的,应向利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四)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五)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利居留证明,应将本人居留证经利外交部认证后,向驻利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六)使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领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领馆在公证词中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使领馆不予办理。

5、涉房产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购买、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三、申请各类公证所需基本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中国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申请人中国身份证号码);

(四)申请人有效的利比里亚签证/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请参见下文“四、常见公证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六)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填写《接谈笔录》并签名;

(七)申请人自行按文书国内用文单位要求,准备好公证文书文本,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文书内容不得有涂改(请参见下文“五、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四、常见公证其他材料要求一览表

种类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4、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书。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寄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寄养人(儿童)的身份证件;

4、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办理)。

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4、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指纹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3、有关文书原件。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请注意:

(一)由于申请人个人情况、公证个案情形与事项的不同,均可能会造成申请材料的不同。强烈建议申请人在到馆申办公证前,与使馆联系,了解个案申请所需申请材料。

(二)如递交申请时材料不全,且该材料非强制要求为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委托他人代交等方式补齐。

五、公证文书书写要求

(一)申请人草拟公证文书时,建议全部用电脑打印。如手工填写,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清晰书写,且不得涂改。打印与手写混杂的文书将不被接受。

(二)如申办一式多份公证书,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多份文书文本。

(三)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叙述通畅。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四)公证文书模版中委托人(声明人)信息栏中“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所持有效护照情况,填写“中国护照”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名称,不能填写“中国身份证”。“证件号码”一栏,应填写相应护照号码。

(五)公证文书模版中被委托人信息栏中“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被委托人所持有效证件情况填写。可为护照,亦可为中国身份证。

(六)申请人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中国身份证”信息,可在公证文书事项正文中表述。例如: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同时,须另行书面声明:本人提供的个人国内身份证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七)委托书“被委托人 (有/无) 转委托权”一栏,申请人应自行决定是否允许被委托人转委托,并在空格处填写“有”或者“无”。

(八)“签名”和“日期”一栏,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不能提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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