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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认证须知
2023-05-16 01:32

一、基本概念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二)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三)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驻利比里亚使馆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五)向中国驻利比里亚使馆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应系送至中国国内使用。如该文书系送至第三国使用,申请人应向第三国驻利比里亚外交领事机构咨询相关要求。

二、认证程序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利比里亚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

(二)利外交部认证。

将经过利比里亚公证员公证的个人文书或利政府部门出具的民事、商事类证明文件送至利外交部办理认证。

(三)中国驻利比里亚使馆认证。

文书经利外交部认证后,向中国驻利比里亚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请注意:

1、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认证文书如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问题,使馆不予认证。

2、文书中不应包含中国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中国国内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中国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学历证书等)。

3、经使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更改、替换内容。否则,该领事认证书将自然失效。

三、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

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共两处);如系代办人递交申请的,除申请人本人签名外,代办人须在“代办人签名”处一并签名;

(二)经过利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请的,代办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中国驻利比里亚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

1、领事认证申请表上的签名须为亲笔签名,不能为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或电子签名。

2、向使馆递交领事认证申请,请务必提前对每份认证文书原件逐页(空白页除外)复印,即使文书内容完全相同。复印件须随原件一并递交。

3、认证文书复印时不得开拆原件,否则该申请将不被受理。

4、如代办的认证申请涉及重大事项,领事官员会视情要求代办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代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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